1、借款時宜寫”借條“,不宜寫”欠條“
2、借款時雙方約定的利率宜寫入借條中
3、借款時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
4、寫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5、表述清楚
借款時宜寫”借條“,不宜寫”欠條“: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款合同關系;而欠收是雙方基于以前的經濟來往而結算的一種結算關系。因此借款時宜寫”借條“,以省去訴訟中解釋的”欠“款原因,用途的舉證等。
借款時雙方約定的利率宜寫入借條中:法律規定民間借款雙方可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范圍內約定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
借款時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借款到期后2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寫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借款時借條宜寫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表述清楚:借款時借條應表述清楚明確,沒有歧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