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濟法調整對象,是指由經濟法律規范確認和保護的一定范圍內的社會經濟關系。
2、在中國,從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就開始研究和探討,經過幾次全國性的經濟法理論研討,到目前為止,關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問題,主要有以下三種意覽:
(1)“縱橫統一論”學者主張經濟法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領域中以各種組織為基本參加者而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和經營協調關系。
(2)“經濟行政法論”學者主張凡具有經濟性的管理關系即經濟管理關系,屬于經濟法(經濟行政法)的調整對象。
(3)“企業中心論”學者主張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企業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